公有住房能被收回,说明如下: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2、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职工缴纳的公有住房售房款按比例分别归同级财政部门和单位所有。一般来说,公有住房售房款可用于以下情况:
1、单位已按幢提取、留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按政策规定发放无房职工或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
3、单位售后公房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4、房改政策规定允许的其他事由。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缴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人各级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具体情况还可参照当地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组织颁布的相关办法。
公有住房不可以办产证。公有住房是国有住宅,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也无法用公有住房使用证去办理产权证。
公有住房属于国有住宅。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公有住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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