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包括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符合变更条件持相关材料到房产局办理变更手续即可。
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具体如下: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
3、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证流程是:
1、确认是否为合法承租人。持房屋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签订协议。房屋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3、办理转租手续。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持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办理房屋使用权互换、转让、转租手续。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房屋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当事人双方须按规定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易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4、领取公有住房使用权证。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公有住房使用证是由产权单位发放的,证明持证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一种权利证书。
在北京公有住房居住半年以上可以申领居住证,具体方式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1、目前属于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期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即可办理。
2、属于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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