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小产权房,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一种约定俗成称谓。这类房屋一般是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住宅。这种房产不能获得正规房产证,无法享受正规房产应有法律保护。因为它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
大产权房即“小产权房”的相对词,也就是购房者既有了《房屋所有权证》,也有了《土地使用权证》。可以合法的进行二手房交易,其对房屋所占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大产权房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完整的权利。
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房产。根据我国的土地政策,目前来看小产权房是无法转换成大产权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因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政策禁止小产权房买卖,虽然夫妻与卖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对案例中的小产权房应不予处理。
虽然《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是建立在争议房屋有合法来源基础上的,案例中夫妻二人与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夫妻双方并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权,故判决由夫妻一方使用显然不当。其次,如果法院对涉案小产权房进行分割,以裁判文书的形式确认夫妻一方对于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势必会干扰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引起新的纠纷甚至是新一轮离婚潮。正确的做法应是应宣告买卖协议无效,对小产权房不予分割。如此不仅能与法律规定以及国家政策保持一致,还能以案例的形式进行法律宣传,起到在一定程度上禁止小产房买卖的效果。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小产权房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标的;
3、房屋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
4、交房期限;
5、权利担保;
6、违约责任;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产权房不能落户口。
小产权房无法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无法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商品房之所以公开出售,其主要是具备开发的条件,“五证”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规划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而“小产权房”由于缺乏国有土地使用证,也就谈不上规划许可证等“四证”。
1、小产权房概念——小产权房不是没有产权的房子,只不过产权不是属于个人所有,而是属于集体所有。由于小产权房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所以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购买小产权房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对房屋的保值和增值有一定的制约和影响。
2、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为了炒的。那些大款们手里握着数套房子,廉价进高价出,是为了钱生钱。而一些“穷苦百姓”们能有一套小产权房子是十分不错的。
3、一部分是早期职工福利分房(经济房)被实行产权转让后居户花个万儿八千就买下来,还是自己住;后来,就是一些企事业单位为员工购地建房,员工们花个七八万获得了住房证;再后来,政府实施(调拨的)经济适应房,国家计划内住房,免收土地出让金和税收,施行政府指导价,具有经济性、保障性和实用性,它与商品房截然不同。以后就住着就行了,有变化政府自然会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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