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土地确权的登记发证的这个过程,是进一步的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了土地登记簿的一个过程,也摸清了土地的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的改变了对农村土地管理的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的管理以及改革的基础,确认了农民的集体和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和土地物权紧密的联系了起来,可以进一步的更好的激发农民保护耕地以及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2、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了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的发证,有效的解决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的一些纠纷,化解了农村在社会中的矛盾,依法的确认了农民土地的权利,强化了农民特别是在全社会的土地物权的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在推进的过程中,切实的维护到了农民朋友们的权益。
3、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快了农村的集体土地确权的登记发证,依法的确认以及保障到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和赋能,最终形成了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以及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一个前提,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农村宅基地一般是不可以转让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因此,不论在城镇或农村,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即宅基地不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对于宅基地所有权不能转让和买卖,也不发生继承。
1、宅基地证的办理和领取都是在国土局进行。
2、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3、领取宅基地证的时候要仔细检查,一定要看清楚上面写了几个人的名字,宅基地上面出现的名字,都有权力分享宅基地权益。
4、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宅基地证面的数字是不一样的,因为在农村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是有标准的,一般的是一个人在三四十平方米左右,然而全家的面积也不能超过220个平方,如果超过这些平方的话那么就会缴纳罚款。
村民有宅基地的情况下不能再买其他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且宅基地是集体财产,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可以抵押的。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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