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或者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4、如果因卖方未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或者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无效的,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卖方应将定金返还。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利息损失或者其它损失。
5、如果买方在正式签约时将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属于合同的缔约过失: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不在指定地方看病或是买药是不提供保障的,必须要在指定的医院住院,才能将所产生的费用报销掉。
2、异地就医未提前备案的也无法报销,在异地突发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是需要事先办理转诊备案的,否则不能报销。
3、未经医保报销的是无法使用全民保报销的。未经医保报销,报销公司是可以不承担相关责任的,不予报销。
4、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况的,湖南全民保也是可以不提供报销的。其中包括染色体异常、异常疾病、不在规定范围内、药品处方超过一个月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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